1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
3、工作责任心强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;
4、身体健康,五官端正,无明显生理缺陷、传染性疾病、残疾、纹身;
5、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、学历、专业等条件(详见附件);
6、宣城市户籍或在招聘单位所在地有固定住所。
(二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招聘:
1、本人或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、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;
2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;
3、被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的;
4、因吸毒、卖淫、嫖娼、赌博受到处罚的;
5、被开除公职、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;
6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;
7、已经在公安机关工作的辅警;
8、曾在宣城市公安机关从事辅警工作离职未满二年的;
9、其他不适宜从事辅警工作的。
(三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:
1、烈士、因公牺牲人员、四级(含)以上因公致残公职人员、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的配偶和子女;
2、警察院校类毕业生;
3、退役士兵;
4、见义勇为积极分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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